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一所示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上開附表二所示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一:98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德隆 │台北縣五股│97年9月15日│47,500元│0000000│││││鄉農會│││││├───┼─────┼─────┼──────┼─────┼─────┼──┤│002│黃德隆│台北縣五股│97年10月15日│47,500元│0000000│││││鄉農會│││││├───┼─────┼─────┼──────┼─────┼─────┼──┤│003│黃德隆│台北縣五股│97年11月15日│47,500元│0000000│││││鄉農會│││││├───┼─────┼─────┼──────┼─────┼─────┼──┤│004│黃德隆│台北縣五股│97年12月15日│47,500元│0000000│││││鄉農會│││││└───┴─────┴─────┴──────┴─────┴─────┴──┘┌─────────────────────────────────────┐│支票附表二:98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德隆│台北縣五股│98年1月15日│47,500元│0000000│││││鄉農會│││││├───┼─────┼─────┼──────┼─────┼─────┼──┤│002│黃德隆│台北縣五股│98年2月15日│47,500元│0000000│││││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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