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陳麗華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因不動產有所請求而涉訟;經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於103年11月24日103年南麻字85510號分割繼承登記案件資料,本件被告陳麗華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住所地皆為臺南市官田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