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0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調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