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洪麗雪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楊靖儀 律師相對人 蔡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離婚事件(110年度家補字第10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秀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