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鄭西廷 被告 張開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