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8458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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