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因而執行羈押。茲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已調取相關證據,且公訴人及辯護人與被告均無相關證據請求調查,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是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本院經審酌被告所偽造文書案件之犯罪情節輕重,並考量被告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