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44號上訴人 林信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上訴人 陳文雄
陳映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薇涵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44號上訴人 林信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上訴人 陳文雄
陳映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