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583號上訴人 王寶惜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被上訴人 林奮祺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 蘇孝一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