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23號原告 李淑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