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周心怡 被告 陸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無裁判費之課徵,惟原告起訴請求之機車修繕費新臺幣(下同)14,040元部分,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受侵害之客體,是此部分請求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應另行依民事訴訟法課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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