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運通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起超 被告沛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右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壹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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