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臺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經本院查明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判決駁回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該判決亦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證。是該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官聲請迴避。從而,本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明發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