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文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文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文溪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9年7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尤文溪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分別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57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