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1號上訴人 黃英信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801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