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兆宏原名黃國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兆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兆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1年9月7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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