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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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持有經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20
275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析離,宜一併沒收,另鑑驗耗用之毒品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併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