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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