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六簡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畇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23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賴畇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零參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畇霖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8日19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之15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翌(19)日為警在同址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5公克)及吸食器1組,並於同日10時35分許經採驗尿液後,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被告賴畇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72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6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依最高法院95年第7次、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檢察官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無違誤。
三、證據名稱:被告之自白、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送檢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09年2月26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200388號鑑驗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
1組。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67號裁定定其應執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5年7月5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固為累犯,然審酌被告前案與本件所犯施用毒品罪,其性質乃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2罪保護之法益迥不相同、犯罪手段有異,且其係即將屆滿5年之末期再犯本案,難認被告本案所犯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於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罪責,尚無加重之必要,並於判決主文不予記載累犯(參考司法院107年6月地方法院刑事裁判簡化及通俗化推動方案中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六、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論罪科刑等紀錄,卻無視政府嚴禁毒品之禁令,除不能戒除毒癮、欠缺自律;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施用毒品之犯行,性質上屬對其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並審酌其出監已數年內,未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本院予以從輕量刑,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貼磁磚工作,收入月薪新臺幣3至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㈠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1.203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388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按,屬違禁物,且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係施用所剩餘等語,自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而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均為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十、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