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朴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朴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朴簡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41歲民
公民身分號戊○○31歲民
公民身分號辛○○25歲民
公民身分號甲○○42歲民
公民身分號丁○○29歲民
公民身分號丙○○33歲民
公民身分號庚○○32歲民
公民身分號己○○43歲民
公民身分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戊○○、辛○○、甲○○、丁○○、丙○○、庚○○、己○○共同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而未經許可入境,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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