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既為「米達工作室」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
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應就下列債務提出相關文件:
1.聲請人向星展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請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2.聲請人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勞工紓困貸款,請說明該筆貸款之借貸用途及支出明細,並提出借貸契約、每月還款證明及支出證明。
3.聲請人擔任 王安鵬 辦理助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說明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情
事?請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之各項收入,並提出96年1月至97年6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之包含「高雄瑞豐郵局」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
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㈤聲請人之配偶自96年迄今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並請提出下列文件:
1.96年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2.95及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其他收入之證明文件。㈥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