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請求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除離婚請求權外,尚包括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返還財物及慰撫金等,經核定前述金額︵不包括離婚部分︶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貳仟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柒佰貳拾壹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