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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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朱美璘~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