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黃孟詩 訴訟代理人 黃錦文 被告 張琪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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