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告 陳森二

被告 詹琮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