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告羽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黃子芸 律師

被告昶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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