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建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建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建小字第1號原告 謝杉 被告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 訴訟代理人 呂東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尚須為一定期間之調查,本院認為以改用簡易程序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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