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賴姿伶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
被   告 拓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楊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9月1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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