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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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聲請人 葉劉思佳 即吉羊食品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票據種類為何?並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請提出載有英文字母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