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9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69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汶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697、6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汶棋本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