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 李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展食品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3,400元,應徵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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