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50號上訴人即原告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芸榛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鍾孔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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