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容辰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