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93號上訴人 張任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隆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