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朱俊昶
朱俊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德印 繼承人、 朱德勝 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德印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被繼承人朱德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倘一、二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