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39號上訴人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 被上訴人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