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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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翔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固得依照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
已確定之本院98年度促字第11651號支付命令有再審之原因
,經已提起再審之訴(98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云云,固屬
實在。
三、然查,聲請人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其究欲停止何件強制
執行事件,並未載明;且其所提起之前揭再審之訴,亦因不
符合提起再審之訴之要件,經本院於98.10.02裁定駁回在案
,認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