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宜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約定相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利息
及違約金計算等,依約貸款利息以年息14.9%計算,如被告
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依前述
利息加計20%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8年6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本息,目前尚積欠原告消費款計174,102元,爰依據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
語。
二、被告就系爭借款債權之存在並未爭執,然以:我是單親媽媽
,目前租屋,沒有辦法清償相關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含申請書)、易
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單各乙份為證,復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至被告辯稱目前無法清償云云,
並不妨礙原告請求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計1,880元(
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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