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金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