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之請款單及服務費用與上哨簽認同意書所示,第三人甲○○並未明示其與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僅係證明確有收到請款發票,及以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委任聲請人提供管理服務,無從認定甲○○與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負連帶債務。是聲請人請求甲○○連帶清償系爭管理服務費用為無理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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