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董家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力梅金屬五金行 蔡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109年8月30日│218,685元│KB0000000││││益│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