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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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2號被告 陳銓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輔佐人 陳盈璋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銓炎前因達於心神喪失程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號裁定停止審判,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