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茵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同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繳款明細查詢所示,借款人非本件相對人郭茵萍,是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案原因事實,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