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債權人冠群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