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麥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翊軒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1,
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6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