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溫仁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致潔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