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妙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24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妙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受刑人薛妙珺因犯竊盜罪,共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薛妙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07.10│102.05.30│102.03.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2558號│13659號│第230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22│102.07.25│102.08.1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102中簡字第1525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8.19│102.08.26│102.09.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363號(編號1至2應執行│9674號(編號1至2應執行│11242號(編號3、4應執│││拘役65日,102執更3399│拘役65日,102執更3399│行拘役50日,刑期103.03│││,刑期102.09.26-102.│,刑期102.09.26-102.│.30-103.05.18)│││11.29)│11.29)││└───────────┴───────────┴───────────┴───────────┘┌───────────┬───────────┬───────────┬───────────┐│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230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1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9.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242號,(編號3、4應│││││執行刑拘役50日,刑期│││││103.03.30-10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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