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耀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百士德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成堂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修辰 (即 陳瑛純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修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瑛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百士德國際有限公司、林成堂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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