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燦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照明相對人 黃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798、855、861、864地號、明善段895、896、897、898地號、潭平段175、176、177、186地號、林內段70、70-1、74、、74-1、76地號、新厝北段
223、224、226、778、779、780、229、863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若抵押權人名稱已變更,應提出更名後之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黃玉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