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君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4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000,000元│102年5月25日│├──┼───────┼──────┤│002│2,500,000元│102年11月6日│├──┼───────┼──────┤│003│700,000元│103年2月20日│└──┴───────┴──────┘